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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4-01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2月25日通过邮件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英杰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8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到8人。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彭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先生提名彭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 《关于提名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刘彦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将刘彦文先生的相关资料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到任以来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承担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付出了辛勤劳动。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现建议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具体如下:

   ■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彦文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参照其他独立董事薪酬为:5万元/年(税前),以上方案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为保证现金流量充足,满足深圳萃华不断扩展的经营规模,深圳萃华计划2015年度拟向以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亿元,公司同意为该范围内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拥有的“商标”可根据深圳萃华授信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承诺该事项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201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7.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明细如下:

   ■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特许资格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会计审计机构。为保证审计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议案》

   公司上市后品牌影响力得到提升,公司的规范性对外商务谈判中得到更多的认同,客观上使公司有更多机会进住一流商圈的一流商场;一流商圈中独立店铺及商场店中店为稀缺的商业资源,租赁时机稍纵即逝,如果在得知店铺租赁信息后再逐一履行审批程序,极可能失去承租机会。因此,公司有必要对原有的募投的部分店面的地点、方式和实施时间进行调整,同时,拟授权董事会针对一流商圈中店铺租赁信息灵活组织募投项目实施:

   1. 拟将“沈阳市铁西区店(专卖店)”和“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店(店中店)”变更拆分为包括铁西商圈、大东龙之梦商圈在内的多商圈的多个直营店的项目。其中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店已经完成部分投入,剩余部分用于变更。“长春市重庆路店(专卖店)”变更为在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东部选择省会城市或重点城市进行拆分为多区域的多个直营店项目。“成都春熙路店(专卖店)”变更为在西南与华中地区中选择省会城市、重点城市或直辖市城市进行拆分为多区域的多个直营店项目;“济南泉城路店(专卖店)”变更为在华北地区选择省会城市、重点城市或直辖市进行拆分为多区域的多个直营店项目。

   2、拟授权董事会在有利于募集资金尽快产生效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方案实施方式,暨以原计划店面营业面积为依据可对店铺进行拆分,在暂时无法租赁到独立店铺或原计划的店中店时可将专卖旗舰店变更为多个专卖旗舰店或店中店,可将一个大的店中店拆分成多个店中店,公司保证变更后直营店的营业面积总和及铺货量不因本次实施方式变更而减少,如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本次变更后的资金需求,公司将自筹解决资金缺口;

   3.拟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地区一流商圈中一流店铺资源出现的时机,灵活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时间,但全部项目仍在2年内实施完毕。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次修订后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生效施行,现行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次修订后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生效施行,现行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原制度:“第十六条:(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现修改为:“第十六条:(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萃华珠宝公告编号:2014-02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29 日下午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14 年 12 月 25日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应到会监事 3 人,实到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郝帅肄女士主持,此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过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议案》

   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是经过认真调研和市场评估的,决策程序比较规范。变更后的项目实施方式更有利于充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 年12月30 日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萃华珠宝公告编号:2014-02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2014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彭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补选彭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2014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补选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

   1、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之日,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且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上述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沪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聘任的该独立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其任期截止日同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年度津贴为人民币5万元(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董事、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相见巨潮资讯网同日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附:公司拟任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董事候选人简历:彭凯先生,198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4年3月至2013年6月,任公司批发部经理;2008年7月至2013年4月,任公司职工监事;2013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沈阳新华峰实业有限公司监事。彭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非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刘彦文,男,1965年生,1988年至今,大连理工大学任教师。大连理工大学会计及财务管理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等,无其他兼职。刘彦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萃华珠宝公告编号:2014-02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对此,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作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了2013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审计意见,全面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和稳定,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萃华珠宝公告编号:2014-02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方式和时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概述

   (一)萃华珠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5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402号)同意,萃华珠宝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68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价格为11.92元/股。本次发行公司募集资金总额44,914.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93.2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0,821.31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会验字[2014]312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并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

   萃华珠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于“增设直营店项目”。项目总投资40,870万元,其中固定投资10,448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0,422万元。

   项目所需资金和投资进度安排如下:

   ■

   该项目拟建设16家直营店,包括4家专卖旗舰店和12家店中店。项目建设期共2年,第1年计划建设4个店:沈阳市铁西区店(专卖旗舰店)、沈阳市沈河区店(店中店)、沈阳市大东区店(店中店)、长春市重庆路店(专卖旗舰店);第2年计划建设12个店:成都市春熙路店(专卖旗舰店)、济南市泉城路店(专卖旗舰店)、茂业国际战略合作店(店中店)10个。

   该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如下表:

   ■

   (三)本次变更的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情况

   本次将原募投项目中“沈阳市铁西区店(专卖店)”、“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店(店中店)”变更拆分为包括铁西商圈、大东龙之梦商圈在内的多商圈的多个直营店的项目。其中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店已经完成部分投入,剩余部分用于变更。将“济南市泉城路店(专卖店)”变更为在华北区选择省会城市、重点城市或直辖市进行拆分为多区域的多个直营店项目。“成都春熙路店(专卖店)”变更为在西南和华中选择省会城市、重点城市或直辖市进行拆分为多区域的多个直营店项目。“长春重庆路店(专卖店)”变更为在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东部选择省会城市或重点城市进行拆分为多区域的多个直营店项目。以原计划店面营业面积为依据可对店铺进行拆分,在暂时无法租赁到独立店铺或原计划的店中店时可将专卖旗舰店变更为多个专卖旗舰店或店中店,可将一个大的店中店拆分成多个店中店,公司保证变更后直营店的营业面积总和及铺货量不因本次实施方式变更而减少,如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本次变更后的资金需求,公司将自筹解决资金缺口;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城市一流商圈中一流店铺资源出现的时机,灵活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时间,但全部项目仍在2年内实施完毕。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原因及影响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原因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实施时间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上市后品牌影响力得到提升,公司的规范性对外商务谈判中得到更多的认同,客观上使公司有更多机会进住一流商圈的一流商场;一流商圈中独立店铺及商场店中店为稀缺的商业资源,租赁时机稍纵即逝,如果在得知店铺租赁信息后再逐一履行审批程序,极可能失去承租机会。因此,公司有必要对原有的募投的部分店面的地点、方式和实施时间进行调整,同时,授权董事会针对一流商圈中店铺租赁信息灵活组织募投项目实施,使新设直营店分布更加合理。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影响

   此次变更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实施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对项目实施无重大影响。

   三、项目变更可行性情况说明

   公司具备丰富的店铺管理经验、具备优秀的营销策划能力、具备较高的设计能力与充足的生产加工能力。

   本次变更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根本用途未发生改变,都是为增强主业发展,提高市场影响力,做大做优企业而调整的。项目变更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的高效利用,实现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规划和需求。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2014 年 12月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2014 年1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是经过认真调研和市场评估的,决策程序比较规范。变更后的项目实施方式更有利于充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变更是结合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以及行业特点所作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最优配置和最大效益,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可使公司更加灵活地面对店铺租赁市场的变化,有利于抓住时机取得优质店铺的承租权,有利于募集资金尽早产生效益。本保荐机构同意萃华珠宝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萃华珠宝公告编号:2014-02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5年01月21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01月21日(星期三)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1月20日—2015年01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01月21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01 月20日 15:00—2015年01 月2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01月1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沈阳龙之梦大酒店五楼(大东区滂江街32-1号)

   8、股权登记日:2015 年01月14日(星期三)

   9、会议主持人:郭英杰董事长

   10、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附后)。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提名彭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名刘彦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彦文先生的相关资料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述议案中第1、2、3、6、7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8个议案已经公司 2014 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 年01月19日(星期一: 9:30~11:30, 14:00~17:00)

   2、登记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三楼证券部办公室

   3、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的,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5年01月19日 17:00 前送达本公司。

   4、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三楼证券部

   邮编:110041

   联系人:郭裕春、于波

   联系电话:024-24868333

   联系传真:024-24869666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31

   2、投票简称:萃华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01月21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个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投票注意事项:

   A 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

   申报为准。

   B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

   未参与投票。

   (二)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01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 2015年01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2)激活服务密码: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核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服务密码在申报五分钟后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

   (三) 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裕春、于波

   联系电话:024-24868333

   联系传真:024-24869666

   联系邮箱: chgf_zqb@163.com

   联系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三楼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邮政编码:110041

   六、备查文件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月 30日

   附件一: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出席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第 1-8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年月日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说明: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系本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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